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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5326】 辽宁省青少年“控烟戒烟月”宣传员  
已结项

  
项目地点:全省各地市
服务类别:便民服务  环境保护  
服务对象:儿童,青少年
招募日期:2024-09-19  至  2024-10-19
项目日期:2024-09-19  至  2024-10-20
发布日期:2024-09-20
服务时间:2024年9月19日——10月19日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志愿服务活动时长3小时
志愿者保障:志愿服务证书
项目分享到:
  岗位1:青少年“控烟戒烟月”宣传员【2024下6】   计划招募:150   已招募:171   

岗位ID:
10319042

岗位描述:
完全风险较低。注意防风保暖。

岗位条件:
辽宁省内青少年及其家长

一、项目背景:
为减少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为公众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二、具体内容
(一)《条例》自学阶段
1、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共七章二十八条,规定了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可以设置少量供消费者使用的吸烟房间。同时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校外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体育场所、健身场所的比赛区域和座席区域,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2、向未成年人售烟将受罚在处罚方面,《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室外区域吸烟的,由市或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吸烟的,由市或区、县(市)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区域的管理者或经营者未及时制止吸烟的,也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电子烟也在控烟范围内《条例》中的吸烟和烟草制品具体指什么?市卫健委相关专家介绍,《条例》将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草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和其他新型烟草制品 (含电子烟)。

【志愿服务活动具体要求】

1、宣传本次志愿服务活动:自媒体三天转发控烟戒烟号召语文字+图片(公益群内下载)
下载并印发图片(A4纸,至少5份),在小区公告栏张贴,或者在广场发放。

2、10月20日之前统一录入志愿服务公益时长3小时(切勿自行申请,否则后果自负)

【具体问题,加微信guhao01 ,进公益活动群咨询。已经在#1-13群的不要重复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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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起人
辽宁省家庭教育志愿服务总队
地址:皇姑区崇山中路33号
项目地址
全省各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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